七旬翁输血后查出梅毒 获赔10万精神损失

文章来源: 成都华西性病研究院 时间:2016-09-29

  输血后被查出感染了梅毒,七旬老人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院。市一中院昨天宣布,该院已经终审审结此案,举证不能的输血医院,须赔偿王先生10万元精神损失。

  今年71岁高龄的王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据他介绍,2005年4月1日,他因贫血住进了自己的合同医院。当天,医院给他进行了抽血化验,并于4月2日上午为其输血400毫升。当年4月11日下午,该医院突然通知王先生,他患有梅毒。

  王先生认为,自己已如此高龄,从未有过不妥行为,是该医院输入的不洁血液造成自己感染梅毒,故要求该医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30万元。

  法院审理时,该医院表示,王先生的描述不符合事实。其代理人表示:王先生输血时是周五下午,因此医院未做梅毒检测,所以该血样保存到了周一检验。周一检验时,发现王先生带有梅毒抗体,为了慎重起见,给其重新做了一次检验,发现其确实感染了梅毒。而且医学理论证明,梅毒抗体呈现阳性,是在感染梅毒2至3周后才能出现的症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王先生输血与感染梅毒之间在医学理论上缺乏相关性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对判决不服,王先生提出了上诉。

  上周五,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医院第一次获知王先生感染梅毒的根据,是签署日期为2005年4月4日的检验报告。虽然该报告单送检日期下的空白处标注了手写的“05、4、1入院当日抽血”字样,但医院在庭审时承认,该手写字体是双方发生纠纷后添加的。所以,该资料不能确认王先生在输血之前已经感染梅毒。

  据此,市一中院认定,医院方面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王先生已经在二审期间放弃了经济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故法院全额支持了王先生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释案

  “输血染梅毒说”暂无法查明

  市一中院审理期间,考虑到该案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主审法官咨询鉴定单位后得知:医学理论上,性接触感染梅毒疾病时,梅毒螺旋体进入人体潜伏,约在感染8至12周后可被检出;对于污染血液输入体内感染梅毒的情形,现有医学专著虽然指出冷藏3天以内的梅毒患者血液仍具传染性,但现有资料甚少,故该次鉴定无足够的病例资料对是否因输血感染梅毒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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